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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校长负责制”

  发布日期:2004/07/20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透视“校长负责制”

  江苏省泗洪县职业教育中心 戴林东

  建国以来,我国中小学管理体制几经波折,最终,“校长负责制”成为中小学管理体制的灵魂。尽管从加强党的领导的角度考虑,也强调党组织的“保驾护航”作用;从学校民主管理的角度考虑,也辅之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是,“校长负责制”是学校管理体制的核心性内容,这已为多数人所认同。在学校教育管理实践中,校长是“一校之长”、是学校的“一把手”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根深蒂固。

  长期以来,理论上强调要在“校长负责制”的统领下,让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达成和谐自然的运行状态,实现学校管理的优势互补,构建上下衔接、左右沟通的整体网络。这当然是学校管理的理想状态。但是,现实中观念、思想、决策、行为的“碰撞”却难免产生“难堪”或“遗憾”。以前强调“党政分开”,是为了充分地发挥校长们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地燃烧校长们的教育智慧和创造火花。实行“校长负责制”后,由于政策上没有对“党政”关系给予明确的规定,有许多学校在工作中出现了校长和书记意见相左、行为相悖的情况,校长认为“我是一把手,按我的意见办”是天经地义的;书记则认为,“我是一级党组织的领导,我应该领导学校的行政决策行为。”上级组织则往往站在校长一边。现在,学校在组织结构上,虽然还是校长和书记的职位分设,但在人事的任命上,许多学校干脆把校长和书记合二为一,让一个人既当校长、又兼书记,以保证对学校领导的“绝对统一”。

  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一直强调建立、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保证学校在“校长负责制”下实现民主化管理,以保证校长和群众上下一心、步调一致。但是,由于现今的人事制度普遍实行“任命制”,绝大多数学校的校长都是由上面任命,使得一些校长在广大教职工心目中的地位往往只是凭借“职位”和“权力”来确立。在办学实践中,“校长负责制”很难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校长负责制”的3个认识误区

  现实中,不少人误解或曲解了“校长负责制”。

  误区一:把“校长负责制”当成“校长领导制”。我们并不反对把校长当作领导来看待,因为他们毕竟是“一校之长”嘛!但是,如果把校长的领导地位过于绝对化,则会导致校长们在工作中滋生“高高在上”、“惟我独尊”的观念,导致他们与广大教职工之间产生裂痕,发生诸多“不一致”的碰撞。其实,学校是教育体系中最基层的建制单位,校长的职责就是要坚决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成社会所赋予的教书育人的光荣使命。学校工作的好坏,校长要全面负责,既负起“出成绩”的责任,又负起“出差错”的责任。校长的角色更多地定位于管理中的责任人的位置,而“领导”的成分则比较少。因此,应该把校长定位于“负责人”,而不应该把他们定位于“领导人”,这是“校长负责制”的本质所决定的。如果把校长定位于“领导人”的位置,就会把“校长负责制”当成“校长领导制”,就会促使校长们在工作中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从教职工队伍中孤立出来,容易使校长们放松思想警戒,造成“精神麻木症”,影响管理功能的充分发挥;而把校长当成“负责人”,则能够增强校长们的工作责任心,促使校长们想方设法负起责任来。

  误区二:把“校长负责制”当成“校长家长制”。因为认定校长是“一校之长”,是学校的“一把手”,所以一些校长就在骄傲自满的情绪中滋长了“家长制”工作作风。一方面,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决策等重大问题,他们要亲自过问,一锤定音;另一方面,对学校各个部门的工作,他们也事无巨细,一切“按我的意见办”。在这种管理氛围中,不但学校的部门工作受到牵制,而且教职工的教育教学思想和行为也受到严重束缚,无法自由地进行改革的探索和尝试,形不成个性化的教育教学风格。所以,“家长制”泼灭了教师们教育教学创新的思想火花、情感火花,磨灭了他们的进取意志。“家长制”是“个人当家作主制”,带有强烈的个人主观主义色彩,而校长个人主观主义的决策行为往往使学校工作陷入僵局。“家长制”管理氛围的形成有一定的原因:有的校长凭借一定的资历、学识、业绩等,在学校中赢得了受尊敬的地位,有的校长凭借私人感情赢得了大家的拥护,在这种环境中,一团和气,风平浪静,没有竞争,没有进步。在“家长制”管理氛围中,集体成绩和荣誉往往是校长个人的,工作失误和不足往往是大家的,到最后往往形成责任难以落实的局面。

  误区三:把“校长负责制”当成“校长独裁制”。现实中,有些校长习惯于“一手遮校园”,认为既要我校长负责,我就得统管学校,包揽一切,学校人、财、物的安排,硬件和软件的使用和开发等,全都得由我说了算。这种一手遮天的管理作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个人意志”强加于人的“权力”特征。在管理运行过程中,校长与群众之间往往形成鲜明的对立情绪,即使群众迫于校长的权威而忍耐、屈从,但在执行校长意志的行动中表现出消极、被动的应付性,很难取得良好的效应。以权压人是“校长独裁制”的典型特征,是校长管理行为运行的重要手段。这种管理方式危害极大,轻则扼杀教职工的民主精神,重则给学校的教育教学造成混乱,消耗教育资源,贻误下一代的成长,最终也会使校长本人走向绝路。因为在当今教育思想异彩纷呈的形势下,校长一人的智能毕竟要淹没于广大教职工的智慧汪洋中。一句话,“校长独裁制”是在校长无能的前提下,由“校长负责制”变异出的“怪胎”。

  “校长负责制”应该是什么

  首先,“校长负责制”是“集体合作制”。我以为,“校长负责制”是教育管理体系中的“集约化”概念,是一个具有着广泛指向的科学概念:(1)“校长负责制”不是“校长个人负责制”,而是包括校长、副校长在内的“集体合作制”。所以,学校的决策行为应该是校长们集体智慧的体现。(2)“校长负责制”铺就的不是“天马行空,独往独来”的运行轨道,它是在党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扬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精神的学校管理运行体制,它处于立体的关系网络之中。(3)“校长负责制”不是把校长置于学校至高无上的宝座,不是单方面地纵容校长“由上而下”地发号施令,而是把校长置于学校管理的机构体系之中,在校级领导、中层领导、基层领导的“集思广益”中发挥出校长的管理才智。它是把校长置于学校管理网络之中,全方位地与学校的方方面面保持“交流”和“疏通”,建立起信息的多向反馈的运行系统。因此,“校长负责制”凝聚着群众的智慧,是集体的管理思想、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的体现。

  其次,“校长负责制”是“民主监督制”。脱离了“民主监督制”的“校长负责制”,必然异化为“领导制”、“家长制”、“独裁制”,所以,在“校长负责制”的体制下,校长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只是管理体制中的一分子,而且只是普通的一分子。因为,学校管理的内涵非常丰富,外延也是多方向地伸展,一个人的本事再大也是极为有限的。为保证“校长负责制”的顺利运行,校长必须依靠广大教职工的支持,必须激发广大教职工参与的热情,必须很好地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只有胸怀大局、心存异己,广泛地听取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才能比较出校长个人的思维是否偏颇,才能在学校管理中顺利地实现“纠偏”、“拓展”、“创新”,才能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所以,学校的民主管理也是“校长负责制”理念中的重要内涵。

  再次,“校长负责制”是“责任承担制”。“责任承担”应该在“校长负责制”中得到应有的体现。现实中,不少学校在“校长负责制”的运行中,往往成绩、荣誉都是领导的、校长的,而一旦有了失误或错误,则会提出“集体承担责任”。当然,从理论上讲,“集体责任制”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场合产生出“人人是主人”、大家都负责的良好效应,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人人相推诿”、责任无人担的不良局面,而且这种情况非常普遍。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忽视了“校长负责制”中“责任承担”的义项,是没有在“校长负责制”中明确校长责任“个人追究”。如果“责任承担制”得到很好的落实,校长的工作责任心就可以得到很好的加强,校长的决策行为就能够更加谨慎,校长的管理思想就可以更加科学化,校长的管理行为也就会得到广大教职工的拥护和响应。

  这才是真正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教育报》2004年7月20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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