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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杭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稿单位:网络中心   发布日期:2009/10/30  [字体显示:  ]  [收藏]  [打印]  [关闭]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杭政办〔2009261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

上杭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制订的《上杭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批复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对广大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工资待遇,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县直有关部门和全县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中小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加快发展。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上杭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绩效工资

实 施 意 见

县人事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二○○九年九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113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龙岩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9166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列入我2008年底调整中小学教师队伍津贴补贴范围的56个学校(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实施范围。从200971日起实施。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按规范后的年人均津贴补贴水平14616元、年终一次性奖金人均1176元(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l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县府核拨的农村教师补贴(按学校所有人数计算,年人均408元)核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绩效工资总量由县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县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各个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量由县教育局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提出具体的分配方案,报县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组织实施。县教育局核定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

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三项,在核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总额内,由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提出各项目的具体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按工资管理权限审批,按月发放。

生活补贴主要反映当地生活的一般需要,原则上平均发放,我县生活补贴标准为月人均400元。岗位津贴主要反映教师履行岗位职务职责的情况,按岗位职务确定,适当拉开差距,具体标准见附表《上杭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农村学校教师补贴,主要是鼓励教师安心农村教育,鼓励城市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我县农村教师补贴分三档,具体划分及标准:各乡镇单双人校教师为一类,每人每月补贴120元;初小(三年级及以下)以及距国省道及县乡公路15华里以上的三所完小(蛟洋中村小学、太拔大地小学和通贤岭头小学)教师为二类,每人每月补贴80元;其它农村学校教师为三类,每人每月补贴50元。上杭一中、上杭二中、上杭三中、上杭四中、上杭五中、上杭职业中专学校、实验小学、临江城东小学(中心校)、临城中心小学(仅含校本部及所属城东、城南、城北小学)、实验幼儿园、县特殊教育学校、县教师进修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教师为城区教师,不享受农村学校教师补贴。

对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未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人员,可按聘用合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岗位津贴:

   1)受刑事处罚,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或虽未规定处分期但处分期未满一年的;

2)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

3)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奖励性绩效工资设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优质服务奖励等项目,其中班主任津贴为必设项目。我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班主任津贴统一标准:小学、幼儿园、县特殊教育学校班生数35人以下者每班每月60元,班生数35人以上(含35人)者每班每月80元;中学、职业中专学校每班每月120。其余各项目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确定,对标准比较固定的项目可以按月发放,须经考核考评才能确定标准的项目原则上按学期发放。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县教育局制定绩效考核的指导性意见,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应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提高考核工作水平,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同时统筹兼顾理顺学校内部各岗位人员之间绩效工资分配关系。县教育局在考虑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时,对缺编的中小学校,要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对超编的中小学校,相应减少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中小学校,适当增加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中小学校,相应减少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额度。学校在县教育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制定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校长的绩效工资。校长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其执行的岗位工资系列确定。校长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县教育局根据对校长的绩效考核结果统筹确定。县教育局制定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办法和校长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在核定的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单独安排资金,用于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对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办学水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四)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挥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分配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县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政策

  (一)绩效工资实施后,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二)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单位自行建立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一律归并到新的绩效工资内。

   (三)将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照平均退休费水平不低于当地退休公务员平均退休费水平的原则,由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中小学民办退养教师生活补贴费的计发标准,按同类公办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的70%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学校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高龄补贴、护理费、退休专家特殊生活困难补助费、归侨退休补贴继续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原省、市、县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统一归并,纳入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和《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厅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财政厅、人事厅、审计厅关于严肃纪律确保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的通知》(岩委办〔2007]94号)文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予以纠正,进行严肃处理,没收违规资金上缴国库。

(六)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利用非工作时间承担由学校组织或批准的工作任务项目为监考、政策内的培优补差讲课、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学生托管服务,其他项目应经县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审定后方可享受)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发放相应的劳务费,劳务费的范围和标准不得突破2008年上半年的范围和标准,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七)市、县人民政府对少数做出突出贡献教师设定的奖励性表彰予以保留。

(八)对社会捐赠、资助的奖学奖教资金,捐赠方明确规定用途的,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按其规定用途发放。

(九)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十)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基数的计算,统一按教职工实际领取的工资额为基数计算。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国库统一支付系统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给县教育局县教育局在核定的总额内,根据全县中小学校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教师工作量大小、事业发展状况和岗位设置等因素,提出各中小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的分配方案,报县人事、财政部门备案审核后下达给各学校。由学校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校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实施绩效工资改革与已调整的教师队伍津贴补贴的衔接;要统筹实施绩效工资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顺利平稳实施。

(二)列入我县去年同步调整教师队伍津贴补贴范围的其他教育机构,其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参照本意见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须经县教育局审定后组织实施。县人事、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学校的分类指导,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校要切实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坚决维护学校稳定。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等单位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附件:上杭县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月基础性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此件主动公开)

 

 

 

 

 

 

 

 

主题词:教育 工资 实施意见 通知            

                           

抄 送:县有关领导,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存档          

                           

上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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