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办理。
2 主体
上杭县教育局。
3 设定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 审批条件或标准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5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有,根据需求确定。
6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批股长审查—教育局研究批准或报批—窗口发证。
7 要求
7.1 申报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2 承诺时限
90日。
7.3 收费标准
不收费。
8 联系信息
8.1 业务咨询电话:3969023
8.2 投诉电话:3969110
8.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shasc.gov.cn
8.4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上杭县南岗工业开发区李家坪大桥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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