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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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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办理主体、设定依据、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办理。

主体

  上杭县教育局。

设定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审批条件或标准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有,根据需求确定。

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审批股长审查—教育局研究批准或报批—窗口发证。

要求

7.1 申报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2 承诺时限

 90日。

7.3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信息

8.1  业务咨询电话:3969023

8.2 投诉电话:3969110

8.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www.shasc.gov.cn

8.4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上杭县南岗工业开发区李家坪大桥桥头

 

 

相关文件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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